近日,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了《福建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福建省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工作,提高化工行業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等文件和標準規范,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區認定工作由省工信廳牽頭組織省發改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應急廳、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具體實施。本實施細則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是指經省工信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并報請省政府審定通過的化工園區。
第三條 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被取消認定資格后,可在原區域內設立化工重點監控點(以下簡稱監控點),監控點是指在上述區域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設立手續完備、安全環保措施完善,技術、規模、效益等突出的化工生產企業。監控點認定工作由省工信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具體實施。
第二章 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標準
第四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報省政府批準,設立手續完備。
第五條 化工園區應規范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滿足安全風險基準要求。
第六條 化工園區應設置職責明確、權責相宜的管理機構,具備質量、安全、環保、應急等有效管理能力;應配備滿足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設置“一園多區”的,各片區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第七條 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嚴守安全底線、堅持生態優先,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國家、省、市產業布局等相關規劃,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應有明確的四至范圍,用地布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準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新設化工園區(獨立片區)應盡可能選址在公路(園區道路除外)同一側,化工園區危險物品場所、設施與公路距離應符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閩江流域水口庫區上游、九龍江流域北溪江東北引橋閘和西溪橋閘以上、敖江流域塘坂水庫上游、大樟溪莒口水閘上游和汀江流域相關區域(以下簡稱流域上游相關區域),不再新增化工園區。
第八條 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制線。園區邊界外設置環保隔離帶或環境防護區的,該范圍內不得有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九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做好銜接??傮w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條 化工園區規劃和市級化工產業規劃應結合歷史基礎和發展現狀,統籌當地資源稟賦和環境容量,按照國家、省相關化工產業規劃、布局和政策要求科學編制,同步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審查;規劃已實施5年以上的園區,應及時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突出差異化管理,流域上游相關區域所在的設區市,市級化工產業規劃要統籌引導氫氟酸等初級產品生產項目集中布局,相關化工園區應做專做優做精做強化工產業中下游,不得引進產業鏈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項目。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應規劃布局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園區內不應有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和勞動密集型非化工企業。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和區域特點等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嚴格落實項目準入要求,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位于流域上游相關區域的化工園區,要按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因地制宜細化明確招商重點方向,報設區市政府或其授權部門評估同意后,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 化工園區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園區內危險貨物運輸通道和公路連接線應順暢,以保障暢通安全。
第十五條 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和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園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第十六條 化工園區的雨(含初期雨水)污收集、處理系統,應按照《福建省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污水零直排區”建設及評估指南(試行)》建設,即園區污水管網全覆蓋、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納管、排放污水全達標、園區及園區內企業污水管道可視化(在符合安全條件下)。園區須配備專業化工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其配套管網,不得依托周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系統。
納管廢水水質需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管理規定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納管協議;廢水管道應配套具備啟閉控制功能的電動閥門,在線監測監控納管廢水水量和主要特征污染物,并與園區中控系統聯網。
化工園區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規范化設置入河入海排污口,園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盡可能清理合并。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含有碼頭的,應統籌配套建設可接收、轉運、處置船舶水污染物的公共設施,做好公共設施與碼頭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的銜接。
第十八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要求的突發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體系,編制應急預案并組織日常演練,具備相關的應急處置能力,包括應急救援隊伍及裝備、應急救援專家庫、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車道,并根據本園區安全風險類型,配套建設醫療急救場所和氣防站。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包括事故應急池、管路等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收集、暫存和處理。
第十九條 化工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
第二十條 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包括園區高空瞭望、重點道路和路口、企業危險場所、重大危險源等安全風險監測監控和有毒有害氣體環境風險預警監控,以及大氣環境、地表水環境、地下水和土壤、企業大氣固定污染源排放、企業廢水排放口、企業雨水和清凈下水排放口、污水處理廠排放口等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園區毗鄰敏感目標的,還應建設敏感目標大氣環境監測設施。上述監測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第二十一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第三章 化工園區認定程序
第二十二條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按照隸屬關系向所在設區市工信局提交認定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園區基本情況、園區設立批復文件、滿足建設和認定標準相關材料、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二十三條 設區市工信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成立審核工作組,對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報設區市政府審核同意后,報送省工信廳,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專家組。專家組應按照建設和認定標準,獨立、客觀、公正、科學開展審查評估,必要時赴現場進行核實,并對評估意見負責。省工信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專家評估意見開展復審。復審通過的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在省工信廳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省工信廳牽頭,并經有關部門會簽同意,報省政府審定同意后,由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新設立化工園區由所在設區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根據省政府批轉,省工信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準。經省政府新批準設立的化工園區需按程序開展認定。
新批準設立的化工園區,未經認定前,承接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應經省政府同意,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申請并通過認定。
已認定化工園區擴區參照新設立化工園區程序辦理。提出新設立化工園區或已認定化工園區擴區申請前,所在設區市政府應組織進行必要性論證。
第四章 化工園區管理
第二十六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政府承擔園區管理的屬地責任,負責轄區內園區的安全、環保以及規范提升等工作,化工園區認定不涉及園區管理部門的職責調整。
第二十七條 省、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化工園區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化工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依據職責指導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風險論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消防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火災撲救、應急處置以及相關企業消防安全綜合監管工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關工作。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化工園區管理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健全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立風險點和隱患清單,落實管控及整改措施。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工信、商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督促指導化工園區落實園區環保、應急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由所在設區市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提升,整改完成的,按程序重新申請認定;重新申請認定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所在設區市政府依法依規予以關閉,并妥善做好園區內企業監管及處置工作。
新建化工項目應進入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未通過認定及未申請認定、取消認定資格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監控點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管理),對相關園區內的化工企業,所在地政府應積極引導其搬遷至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
第二十九條 已認定的化工園區原則上每五年開展一次自評和復核。復核程序和內容參照認定程序和標準,重點審核安全、環保、消防等基礎設施運行及相關規劃執行情況,包括是否與園區發展相匹配,是否存在失效設施等情況?;@區管理機構申請復核應當一并提交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
復核通過的,由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報省政府審定同意后,由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公布;未通過的,應在限期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報省政府審定同意后,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由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已認定的化工園區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由所在設區市工信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園區現狀條件重新評估:
?。ㄒ唬┌l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
?。ǘ┉h境和地質條件發生不利變化;
?。ㄈ┊a業規劃發生重大調整;
?。ㄋ模﹫@區周邊情況發生明顯不利變化或安全、大氣環境防護距離、防火間距發生明顯不利變化;
?。ㄎ澹┢渌赡苌婕皥@區安全、環保重大變更事項。
評估結果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按程序申請復核。評估結果不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參照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執行。
第五章 監控點認定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監控點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廠區集中連片,符合企業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
(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企業投資項目已基本完成主體工程建設;
(三)企業具有完善的環保及事故應急設施,設置有相應的環保在線監測監控系統,廢水、廢氣達標排放,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符合安全環保相關要求;
?。ㄋ模┢髽I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三級或以上,在役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率均達到100%;
?。ㄎ澹┢髽I當年度沒有受到國家、省掛牌督辦,不存在安全、環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項;
?。┢髽I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上或固定資產投入不低于2億元。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各設區市要按照從嚴審慎原則,統籌監控點數量,著重推薦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技術填補國內空白,或工藝裝備水平國內領先的企業。
第三十二條 由縣級政府向設區市工信局提交擬設立監控點申請報告,設區市工信局根據申請報告,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擬認定監控點進行初審。經所在設區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設區市工信局會同相關部門報送省工信廳,并抄送有關部門。省工信廳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擬認定監控點開展復審。復審通過的監控點名單在省工信廳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省工信廳牽頭,并經有關部門會簽同意,報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監控點污染物排放量和種類在現有基礎上不再增加,確有必要新增的,應按要求從所在縣域進行污染物排放量的等量或者倍量替代,允許在此基礎上實施以補鏈延鏈為目的的新建、改擴建項目,不得新建其他無關聯項目。
第三十四條 監控點認定不涉及監管職能調整,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屬地責任,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監控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已認定監控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設區市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報省政府同意后,撤銷監控點資格,由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公布:
?。ㄒ唬┻`規新建、改擴建項目;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
(三)環境監測一年內發現兩次及以上排放超標;
?。ㄋ模┐嬖谄渌麌乐剡`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監控點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認定監控點,每五年應開展自評并上報自評報告,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審核,審核結果報省工信廳及有關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對審核結果有不同意見的,由省工信廳牽頭開展復核。省工信廳將審核工作匯總報省政府同意后,會同有關部門公布。
第三十七條 鼓勵監控點向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轉移,補強園區產業鏈條,優化園區產業生態,帶動提升園區發展質量。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工信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規定調整,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來源: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國石油和化工網